杭州灣跨海大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杭州灣跨海大橋(以下簡稱“大橋”)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橋和過往船舶、設施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大橋相關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和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長、船員以及大橋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是實施本規定的主管機關,其下設的當地海事機構依據本規定具體負責大橋水域的通航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
第四條大橋自北向南依次設置四個通航孔及其對應的橋區航道,分別為:
1號通航孔(北航道北側副通航孔),其對應的橋區航道為30°34'09"N/121°02'59"E、30°34'01"N/121°02'42"E和30°33'54"N/121°02'26"E三點連線為中心線,兩側各寬40米,航道走向062°-242°。
2號通航孔(北航道主通航孔),其對應的橋區航道為30°34'34"N/121°04'20"E、30°33'53"N/121°02'47"E和30°33'11"N/121°01'15"E三點連線為中心線,兩側各寬100米,航道走向062°-242°,相應的水上助航標志見附錄。
3號通航孔(北航道南側副通航孔),其對應的橋區航道為30°33'59"N/121°03'25"E、30°33'44"N/121°02'53"E和30°